药品计算机管理系统法律法规,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2023-09-05 阅读 79 评论 0

摘要:《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6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1、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1. 目的 : 为保证药店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 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2. 范围:适用于本

《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6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

1、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1. 目的 : 为保证药店建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 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2. 范围:适用于本药店计算机系统的管理。3. 职责:药店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4. 内容:4.1 药店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环境以及人员配备应满足 药店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4.2 药店计算机系统应满足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4.3 药店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和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 实施和有效。4.4 药店计算机系统应。

2、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 量管理基础数据。4.5 操作岗位人员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计算机系统,并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 改数据信息。4.6 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 计算机系统中予以记录。4.7 计算机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4.8 计算机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 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4.9 计算机系统记录和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方式存储、备份。。

3、4.10 计算机系统记录和数据应当按日备份。4.11 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应当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于服务器同 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失或丢失。4.12 计算机系统数据和记录应至少保存 5 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 规定保存。4.13 药店计算机系统应最少具有下列功能:4.13.1 计算机系统能对药店所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防止过期药品销 售。4.13.2 计算机系统应根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4.13.3 对每计算机系统应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 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

4、、规格等。4.13.4 计算机系统应根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拆零销售记录 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 等。4.13.5 计算机系统应根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4.13.6 药店计算机系统应拒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4.13.7 计算机系统应根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4.14 药店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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